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文/杨雷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本律师建议,对于双方结婚以前或结婚以后财产悬殊的,或为避免商业及婚姻风险的,可以做结婚以前财产公证及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此协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候内依双方约定而订立。不然,在现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归夫妻一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若无特别约定,在婚内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1)薪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常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获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6)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保险利益;
7)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8)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9)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10)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11)其他所有的合法收入;
下面从具体谈谈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中,什么是司法讲解第十一条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一同所有些投资收益”?
答:因为司法讲解对“投资收益”的定义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倡导的所谓“投资收益”,应依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不同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些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价值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一同所有;
2、当事人将是个人所有些房子出租,因对房子这种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一同进行营运管理,包含维护、修缮,所获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一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一同所有。但若房子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子出租的营运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地产所有人个人所有。